韩国公开在韩遇害留学生案嫌犯信息 什么条件下可公开嫌犯信息
发布时间:
2026-09-04 16:54:22
来源: 互联网
文 | 弦乐(瑞典语、英语译者)
9月1日,韩国庆尚北道警察厅公开一个嫌犯的信息,他叫郑昌圣,是大学讲师,中国籍。8月20日,郑在其住处杀害一位女性中国留学生,分尸后在多地抛尸,手段极为残忍。同时,为了干扰警方,他先主动报警称“人失踪了”,随后,换上死者衣服,带上死者手机,行进到另一处,关掉手机后,换回自己的衣服回家。
韩国警方认为,之所以公开郑昌圣的姓名、照片等信息,是经过综合考虑的。这些因素包括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案件后果的严重程度,证据的充分程度,以及预防犯罪的必要性等,都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但信息公开不代表定罪,最终的定罪必须经过完整的司法程序,由法院判定。
这个消息立即在国内引起讨论,主流声音大多支持这一做法,而且还有延伸性的思考:国内媒体报道类似恶性案件时,嫌疑人只有姓+某这种格式,反而有时受害人的姓名、相关信息被大量披露。由于施害者只有一个姓,不容易被记住,舆论事后谈及时往往记住的是受害者。
也正是因为这种落差感,网上才出现“不应该对嫌犯过度保护”之类的声音。但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就全球来看,各国对于嫌疑人身份信息的处置,做法差异比较大。
比较宽松的是美国,大多数州的警方在逮捕嫌疑人后,就会公布其姓名和案犯照(mug shot),这些信息属于公开记录,媒体可以直接引用。这么做的依据是“公众知情权优先”。
日本也有实名报道的传统,警方在逮捕嫌疑人后,会向媒体通报嫌犯姓名,不过这不是法律要求,而是一种惯例,但未成年嫌犯的信息是不能公开的。
欧洲的做法则基本相反,整体倾向保护嫌疑人隐私,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在这两条基本项下,很少有嫌犯,哪怕是恶性犯罪者的信息被公开过。北欧更是严格,嫌疑人甚至连姓氏都没有,通常只有年龄和性别。
韩国的做法其实介于以上国家的中间地带。韩国有明确的法律,即《特定重大案件嫌疑人身份信息公开相关法》,同时要求警方设立专门委员会,对案件进行整体评估后决定,而且要有公开期限,媒体不能无限期使用相关信息。
相比之下,我国对嫌疑人信息的处置更接近欧洲,也没有配套的、有操作性的“例外”程序和标准。
回到前面的讨论,针对重大恶性案件,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例外,毕竟这类犯罪对公众来说,需要有一定的知情权,也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其中也确实有值得思考的制度问题:公权力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公开什么人的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以及公开时长。
更重要的是,在有些案件中,受害人的全名、照片、社交媒体情况、家庭背景等都通过各种途径成为公开信息,这种该保护反而没有被保护,更应该被讨论,被反思。
假如受害人的信息和施害者的一样,被严格保护,反差感降低,公众可能就不太会觉得嫌疑人保护过度,法律和规则的公平、正义体现得更充分。
韩国这起案件,很多人想就没想就支持公开嫌疑人信息,大概都没有仔细研究过无罪推定原则,更没有想过公共利益,极大可能是就是一种“这种人的信息总算被公开”的补偿感,和追求公平的最朴素的要求。
从韩国的做法里,至少有一些可以参考的,比如有条件的例外公开程序,明确公开期限,加强受害人信息保护。
当然,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些经验是否能到实际操作层面,民众的诉求是否能推动法律的进步,这中间还有很大的距离,但是,至少,补齐受害人信息保护这点应引起我们关注,最基本的“公平”还是要有的。
9月1日,韩国庆尚北道警察厅公开一个嫌犯的信息,他叫郑昌圣,是大学讲师,中国籍。8月20日,郑在其住处杀害一位女性中国留学生,分尸后在多地抛尸,手段极为残忍。同时,为了干扰警方,他先主动报警称“人失踪了”,随后,换上死者衣服,带上死者手机,行进到另一处,关掉手机后,换回自己的衣服回家。
韩国警方认为,之所以公开郑昌圣的姓名、照片等信息,是经过综合考虑的。这些因素包括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案件后果的严重程度,证据的充分程度,以及预防犯罪的必要性等,都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但信息公开不代表定罪,最终的定罪必须经过完整的司法程序,由法院判定。
这个消息立即在国内引起讨论,主流声音大多支持这一做法,而且还有延伸性的思考:国内媒体报道类似恶性案件时,嫌疑人只有姓+某这种格式,反而有时受害人的姓名、相关信息被大量披露。由于施害者只有一个姓,不容易被记住,舆论事后谈及时往往记住的是受害者。
也正是因为这种落差感,网上才出现“不应该对嫌犯过度保护”之类的声音。但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就全球来看,各国对于嫌疑人身份信息的处置,做法差异比较大。
比较宽松的是美国,大多数州的警方在逮捕嫌疑人后,就会公布其姓名和案犯照(mug shot),这些信息属于公开记录,媒体可以直接引用。这么做的依据是“公众知情权优先”。
日本也有实名报道的传统,警方在逮捕嫌疑人后,会向媒体通报嫌犯姓名,不过这不是法律要求,而是一种惯例,但未成年嫌犯的信息是不能公开的。
欧洲的做法则基本相反,整体倾向保护嫌疑人隐私,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在这两条基本项下,很少有嫌犯,哪怕是恶性犯罪者的信息被公开过。北欧更是严格,嫌疑人甚至连姓氏都没有,通常只有年龄和性别。
韩国的做法其实介于以上国家的中间地带。韩国有明确的法律,即《特定重大案件嫌疑人身份信息公开相关法》,同时要求警方设立专门委员会,对案件进行整体评估后决定,而且要有公开期限,媒体不能无限期使用相关信息。
相比之下,我国对嫌疑人信息的处置更接近欧洲,也没有配套的、有操作性的“例外”程序和标准。
回到前面的讨论,针对重大恶性案件,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例外,毕竟这类犯罪对公众来说,需要有一定的知情权,也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其中也确实有值得思考的制度问题:公权力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公开什么人的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以及公开时长。
更重要的是,在有些案件中,受害人的全名、照片、社交媒体情况、家庭背景等都通过各种途径成为公开信息,这种该保护反而没有被保护,更应该被讨论,被反思。
假如受害人的信息和施害者的一样,被严格保护,反差感降低,公众可能就不太会觉得嫌疑人保护过度,法律和规则的公平、正义体现得更充分。
韩国这起案件,很多人想就没想就支持公开嫌疑人信息,大概都没有仔细研究过无罪推定原则,更没有想过公共利益,极大可能是就是一种“这种人的信息总算被公开”的补偿感,和追求公平的最朴素的要求。
从韩国的做法里,至少有一些可以参考的,比如有条件的例外公开程序,明确公开期限,加强受害人信息保护。
当然,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些经验是否能到实际操作层面,民众的诉求是否能推动法律的进步,这中间还有很大的距离,但是,至少,补齐受害人信息保护这点应引起我们关注,最基本的“公平”还是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