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多了不是免责理由!白沙一男子酒后打砸设施被行拘
发布时间:
2026-11-04 16:01:03
来源: 互联网
近日,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发生一起醉酒寻衅滋事案件。一名男子酒后失控,故意打砸居民财物,被当场查获。针对其违法行为,白沙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民警当场查获违法嫌疑人
当晚8时许,邦溪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一居民住宅的不锈钢围栏门遭到他人恶意损毁,现场声响较大,影响周边安宁。接警后,值班民警辅警迅速携带装备赶赴现场。
民警辅警到达时,发现一名浑身酒气的男子仍在现场大声喧哗,情绪激动,周围散落着被砸坏的围栏部件。民警辅警立即上前控制该男子,并疏散围观群众,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经现场询问和辨认,确认该男子为辖区居民叶某某。面对民警辅警的制止,叶某某起初言语含糊,但仍配合了现场调查。随后,民警将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询问。
案情还原:酒后失控肆意打砸
经连夜调查取证,警方还原了事发经过。当天傍晚,叶某某在朋友家中大量饮用白酒后,独自步行回家途中,行至受害人家门口时,因酒精作用情绪突然失控,无故对不锈钢围栏门进行猛烈踢打、推拽,造成门体严重变形、铰链断裂,无法正常关闭。
据受害居民反映,该围栏门安装不到半年,损失价值近千元。虽然叶某某与受害人并无任何矛盾纠纷,但酒后一时冲动,不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周边居民的安宁生活。酒醒后,面对询问,叶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承认“喝多了,什么都不记得了”,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但法律不会因醉酒而网开一面。
依法严惩:行政拘留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叶某某酒后肆意滋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白沙公安局依法对叶某某作出顶格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这一处理结果既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有力惩戒,也是对潜在违法者的强烈警示。
民警当场查获违法嫌疑人
当晚8时许,邦溪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一居民住宅的不锈钢围栏门遭到他人恶意损毁,现场声响较大,影响周边安宁。接警后,值班民警辅警迅速携带装备赶赴现场。
民警辅警到达时,发现一名浑身酒气的男子仍在现场大声喧哗,情绪激动,周围散落着被砸坏的围栏部件。民警辅警立即上前控制该男子,并疏散围观群众,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经现场询问和辨认,确认该男子为辖区居民叶某某。面对民警辅警的制止,叶某某起初言语含糊,但仍配合了现场调查。随后,民警将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询问。
案情还原:酒后失控肆意打砸
经连夜调查取证,警方还原了事发经过。当天傍晚,叶某某在朋友家中大量饮用白酒后,独自步行回家途中,行至受害人家门口时,因酒精作用情绪突然失控,无故对不锈钢围栏门进行猛烈踢打、推拽,造成门体严重变形、铰链断裂,无法正常关闭。
据受害居民反映,该围栏门安装不到半年,损失价值近千元。虽然叶某某与受害人并无任何矛盾纠纷,但酒后一时冲动,不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周边居民的安宁生活。酒醒后,面对询问,叶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承认“喝多了,什么都不记得了”,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但法律不会因醉酒而网开一面。
依法严惩:行政拘留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叶某某酒后肆意滋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白沙公安局依法对叶某某作出顶格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这一处理结果既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有力惩戒,也是对潜在违法者的强烈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