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上班第一天病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6-10-10 10:01:02

来源: 互联网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第一天到该美发店根据其主管要求提供劳动。虽美发店主张赵某属于面试,但公安调查笔录中载明,美发店员工称赵某是第一天来上班、试班和猝死等内容,且赵某到美发店即进行了考勤打卡并加入工作群,在美发店从早上9时劳动到18时,足以证明赵某在美发店提供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按该美发店所称该期间属于试用期,即使在试用期内,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美发店虽未与赵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现赵某在提供劳动期间因病死亡,其父母有权代替其主张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遂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裁判采用了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为核心标准的原则,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时长无必然关联,纠正了“试工无劳动关系”“入职未满不计权责”的错误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