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蒲县公职人员醉驾肇事致二人死亡事故认定书进入复核程序

发布时间: 2026-09-14 16:52:19

来源: 互联网 

  文 | 墨白(媒体人)

  8月13日,晚上10点24分。国道520线山西蒲县段,一对五旬老夫妻推着人力车过马路,此时,一辆没开灯的车呼啸而来。

  妻子53岁,当场没了。丈夫57岁,送到医院,没能救回来。

  九天后,责任认定书下来了:肇事司机,主要责任。两位死者——次要责任。

  人被撞死了,还要担责。蒲县的这个认定让很多人看不懂。

  随着细节曝光,让人倒吸凉气的东西,还在不断涌出来。

  肇事司机杜某某,蒲县薛关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公职人员。当晚喝了酒,血液酒精含量147.01毫克每100毫升——醉驾标准是80,他顶到了标准的1.84倍。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他时速52.38公里,超速31%。而且,夜里不开车灯。

  醉着,超着速,摸着黑。就是这样一种状态,他把一对推车过路的老人,撞没了。

  而责任认定书上写着:受害人通过道路时未尽到观察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夜里十点半,国道上,一辆不开灯的车,对行人来说就是一个隐形的高速移动物体。一个自己把车灯关了的人,要求对面的人看清他。这就是“未尽到观察义务”的完整含义。

  何其荒谬!

  认定书说两位老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可认定书自己也写着:该路段无人行横道、斑马线。公益律师赵良善说得直白:车辆无照明的通行条件下,行人观察避险能力本就受限,不能苛以过高、脱离现场实际的安全注意义务。

  当然,有人会说,主责还是全责,对肇事者的刑事追责不会产生本质变化。

  这话有一定道理。按司法解释,交通肇事死亡二人以上、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都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量刑同一档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杜某某身为公职人员,又叠加醉驾、超速、未开灯,从重情节占全了。所以定主责还是全责,对他判几年,大概率没区别。

  但对受害人的赔偿,区别就大了。我按山西的标准算了一笔账。

  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山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649元算20年,一个人89万;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算6个月,一个人5万出头。两条人命,赔偿盘子约189万。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8万,不分责任比例先赔;剩下的171万,就看责任怎么定:如果复核改为全责,机动车一方赔100%;如果维持主责,山西的司法实践里,机动车对行人一般按80%判。

  无责变次责,意味着家属少拿34万左右。

  这还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醉驾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基本要杜某某个人掏——责任比例每压低一格,都是从这家人手里真金白银划走的钱。

  新闻里没有多讲这对夫妻的身份。但认定书里有个细节:他们推的人力车上,装的是袋装柏籽。

  柏籽就是柏树结的籽,柏子仁是一味安神类中药材。农村收柏籽换钱,是山里常见的副业。蒲县在吕梁山南麓,曾经是省定贫困县,核桃和马铃薯是主要产业。所以深夜十点,这对夫妻推着车在国道南北两侧往返,合理的推断是:刚收了柏籽,正运回家,或者送往收货点。一个57岁,一个53岁,都是靠山吃山、靠副业贴补家用的普通农村人。

  所以这就是这件事最让人迷惑的地方。

  一个公职人员,醉驾、超速、不开灯,三重违法,撞死了一对深夜还在辛勤劳作的老农民。而这对农民还要分担责任,导致留给家人的赔偿金,少一大截。

  机动车的错处数出来三条,行人的错处只有一条:没看清一辆看不见的车。

  中间形成的机制是什么?其实不难想象。

  肇事者是基层公职人员。我们都知道,基层公职人员也是一种生态,大家家长里短、低头不见抬头见。各位读者在农村基层办过事就知道,基本上都要托人,人情就这样托来托去。既然是公职人员肇事,各个口子相互交往、彼此照应,是一个非常可以想象的情形。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乡镇这个层级,有一种别处没有的东西:不流动。

  中央的干部几年一换,省里的干部在轮岗,市里的干部也在等调令。只有乡镇干部,往往一干就是半辈子。薛关镇就这么大,一个人在镇里待上二十年,同事不再是同事,是邻里;管辖对象不再是对象,是亲戚同学的七大姑八大姨。

  当一个人注定要在原地过完大半生,他就必须和所有人长期共处——而长期共处的最优解,从来不是规则,是交情。

  费孝通先生几十年前就把这事写明白了:乡土中国是个差序格局,每个人以自己为中心,像水波纹一圈一圈推出去,越近的越亲,越亲的越好办事。乡镇政府就泡在这盆水里。它手里那点东西——一个低保名额、一枚公章、一张认定书——在熟人社会里从来不是公共品,是人情往来的筹码。你今天帮我侄子协调件事,我明天你家红白事到场撑面子。这些事单拎出来都不算什么,可它们日夜累积,织成一张网。

  这张网平时叫便利,关键时刻叫庇护,而它的成本,从来由网外的人支付。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必须追问:农民怎么办?少赔的那几十万怎么办?

  而且我前面讲了,主责次责理论上不影响量刑——但那是理想说法。真到了基层法院,责任划分会不会渗透进量刑情节?都不好说。

  这一切都不能展开细想。一展开,就是对行政追责的无底深渊。

  幸好,这件事在舆论中引爆了。9月12日晚,蒲县公安局发布通报:杜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家属提交的复核申请,临汾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已受理,正对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证据材料和原责任认定依据进行全面审查,结论将依法公开。通报里还有十二个字:“不袒护、不降格、不拖延。”

  话说到这个份上,说明他们也知道,大家最担心的就是这个。

  如果舆论没有引爆,我无法想象,这种事会不会就此遮过去。

  最后,我只抱着一个希望:希望这张认定书,只是个别人托关系、打招呼的结果,只是少数人的手笔。少数人的病好治——人查出来,认定改过来,该处理的处理了,天也就亮了。

  可如果做勘查的、做鉴定的、签字认定的,每一环都往同一个方向轻轻使了点力,没有谁大错,人人只错那么一点点,最后拼出一张让死者担责的认定书——那就是集体性的塌方。个人的病,一剂药就够;塌方式的病,得从头治起,就不是一朝一夕能治好的事了。

  我希望是前者。说到底,复核的结论还没出来,这件事还有机会证明:它只是一场个人的病。